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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经费补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5 生效日期: 2003-02-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体委综字第0920003335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体委综字第0920003335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5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法立案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以下简称全国性体育团体)参加或举办国际(含亚洲)性或全国性体育活动者,得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

为配合本会奥运参赛计画及菁英夺牌计画,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华奥委会)认可为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之全国性体育团体补助事项,由本会另定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3条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者,应按本会规定时间提年度计画总表(附表一)、分表及分项活动计画概要(含经费概算)等相关资料报本会核办;未经本会核定之年度计画项目,除经项目核定者外,不受理补助之申请。

前项经本会核定补助之活动,除经项目核定变更者外,应依核定之计画执行。

第4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项目含保险费者,申请单位应依各该章节规定保险额度为参加者办理包括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之平安保险;未规定保险额度者,每人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以下同)三百万元。

第5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主

(承)办国际(含亚洲)性运动竞赛或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者。

第6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主(承)办国际(含亚洲)性正式锦标赛(含资格赛,青年、青少年及少年正式锦标赛):

(一)膳宿费:国内外参赛队职员依实际参赛人数,每人每天最高补助一、五○○元(如为收费比赛,折半补助);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三天计算。

(二)交通费:国内交通车租金大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九、○○○元,中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四、五○○元,小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三、○○○元;除经项目核定者外,外队机票应自行负担。

(三)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三百万元核实补助。

(四)来台担任裁判或国际(含亚洲)体育组织指派之技术人员,比照参赛队职员膳宿费标准补助膳宿费用。

二、主(承)办国际(含亚洲)性公开赛、巡回赛及邀请赛(需有五个国家或地区以上队伍参加):

(一)膳宿费:国内外参赛队职员依实际参赛人数,每人每天最高补助一、二○○元(如为收费比赛,折半补助);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三天计算。

(二)交通费:国内交通车租金大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六、五○○元,中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三、○○○元,小型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二、○○○元;除因特殊因素,经项目核定者外,外队机票应自行负担。

(三)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三百万元,核实补助。

三、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依竞赛性质、规模、人数、天数及经费预算等酌予补助裁判、印刷、奖杯制作、交通、保险、误餐、消耗性器材设备及场地费用,每一赛会最高补助二十万元。

第7条 为强化运动赛会内涵,创造赛会之经济效益,本会得依项目辅导之重要赛会主办单位所提文宣企划,酌予补助文宣经费。

第8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主(承)办国际(含亚洲)性运动竞赛者: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附表二)之同时,应检附主(承)办计画书暨筹办计画书(含经费预算)报本会核办。

二、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者: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附表三)外,并应于举办前二个月,检附竞赛规程陈报本会核办。

申请单位于争办国际(含亚洲)性运动竞赛或主办国际邀请赛前,应陈报主(承)办计画书(附表四、五),经本会核定后,始可向国际体育组织争取主(承)办或发函邀请,并应于活动结束后提交成果报告表(附表六)送本会核备。

第9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经本会核定组团参赛计画(含选拔、培训、参赛等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含亚洲)性运动会之代表团。

二、依陈报本会核定参赛计画(含选拔、培训、参赛等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含亚洲)性体育组织举办正式锦标(杯)赛(含资格赛、长青、青年、青少年及少年正式锦标赛)之国家代表队。

三、依陈报本会核定参赛计画,且依公开选拔程序组成参加国际(含亚洲)性公开赛、巡回赛及邀请赛(需有五个国家或地区以上队伍参加)之国家代表队。

第10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依组团单位提报之参赛预算项目核定。

二、前条第二款、第三款:除长青正式锦标赛每人以补助服装费三、○○○元为限外,余依下列规定补助:

(一)交通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

(二)手续费(含出国证照费及保险费):每人最高补助二、○○○元;其中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三百万元,含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应凭单据报支。

(三)服装费:每人补助四、○○○元。

(四)膳宿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一、五○○元。但主办单位有统一收费标准且低于一、五○○元者,按该标准支给并凭据报销。

第11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附表七)外,并应于出国前一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本会核定之年度计画。

二、主办单位邀请函(含主办单位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三、教练及选手选拔计画与选拔纪录。

四、代表队人员名册(附表八)。

第12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它规定事项如下:

一、补助人数(含队职员)除第九条第一款项目核定外,依大会竞赛规程所订报名人数核计,大会竞赛规程未规定者,由本会依队职员人数对照表(附表九)核定。

二、依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接受补助出国参加比赛者之运动服装,均应依本会核定之「国家运动代表队服装」图样制作,并于竞赛适当场合穿著出场。

三、受补助之申请单位应于参赛团队返国后一个月内,填具参赛报告(附表十)送本会核备。

第13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实施第九条第一款代表团之赛前培训。

二、实施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代表队之赛前培训。

第14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赛前国内培训:

(一)前条第一款:依培训单位提报之培训预算项目核定。

(二)前条第二款,依下列规定补助:

1教练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五○○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2选手费:每人每天一○○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3膳宿费:每人每天二○○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

4其它训练所需之费用:每人最高补助四、○○○元,依运动项目、训练天数核计。

二、赛前国外移地训练:

(一)机票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但不得与参加国际运动竞赛补助费重复。

(二)膳宿费:每人每天最高补助一、五○○元,依实际训练天数核计;但不得与国内培训及国外参赛之补助费重复。

(三)教练费、选手费及其它训练所需之费用等,依赛前国内培训补助标准办理。但不得与国内培训补助费重复。

第15条 前条之补助天数审查原则如下:

一、参加国际(含亚洲)正式锦标赛最多补助三十天。

二、参加国际(含亚洲)分龄锦标赛最多补助十五天。

三、赛前国外移地训练最多补助十天。

第16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附表十一)外,并应于实施赛前培训前一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赛前国内培训:

(一)本会核定之参赛计画。

(二)代表队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选拔会议纪录、教练及选手名册。

(三)赛前训练计画(含详细训练时间、地点、训练内容、预期绩效)。

二、赛前国外移地训练:

(一)本会核定之参赛计画。

(二)国外移地训练单位同意函及支持事项之证明文件。

(三)移地训练计画(含详细移地训练时间、地点、行程安排、训练内容、预期绩效、经费预算)。

第17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它规定事项如下:

一、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留职停薪之培训教练,其教练费依第十四条标准或依其本职薪资(不含兼职、兼课)核发补助费。

二、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带职带薪之培训教练,其教练费依第十四条标准五分之一或比照「行政院限制所属公务人员借调及兼职要点」规定核支补助费。

三、在本职服务单位办理留职停薪之培训队选手,除第十四条规定外,另支给生活津贴每月二万元或依其本职薪资(不含兼职、兼课)核发补助费。

四、已毕业或退役未就业之培训选手,得另支给生活津贴每月二万元。

五、本职为学校教师之培训教练或选手,如需自行负担代课钟点费者,得依实际时数(不含兼课或超支钟点费),另行支给代课钟点费。

六、具学生身分之培训选手,需办理课业辅导者所需经费,项目办理。

七、参加国际(含亚洲)性运动竞赛赛前培训训练期间之管理及督导考核事宜,应配合本会政策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18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

一、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为连续担任运动教练或裁判工作二年有具体事实、具外语沟通能力之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办理出国参加国际运动教练或裁判讲(研)习会。

二、全国性体育团体主办国际或国内运动教练或裁判讲(研)习会。

第19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依核定人数及期程检据核实核销。

二、前条第二款:以补助讲师(座)费、资料费、场地租金、布置费及行政杂项支出等为限,最高补助十五万元。

三、讲(研)习会收取报名费者,本会视预算状况酌予补助经费。

第20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二)外,应于出国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出国参加讲(研)习会计画书(含目的、时间、地点、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二)主办单位邀请函。

(三)选拔纪录。

(四)出国人员名册(附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证影本)。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一)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附表十三)外,并应于讲(研)习会前二个月,检附讲(研)习会实施计画,陈报本会核定。

(二)讲(研)习会实施计画应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及课程配当表(含课目、授课时间、时数及讲座)等资料。

第21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它规定事项如下:

一、获本会补助出国参加讲(研)习会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搜集研习相关资料,提供各该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参考。

(二)出国人员须向所属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之教练、裁判委员会专题报告。并于返国后一个月内,提出六千字以上(不含附件)之返国报告书,送交所属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及本会参考,其内容应包括目的、讲习日志、讲习课程内容、授证过程、考核、心得、检讨及建议等。二人以上同时出国参加同一讲(研)习会时,得个别或联合撰写报告。

(三)配合担任各该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教练、裁判讲(研)习会之讲座或推展相关活动。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讲(研)习会,以国际(含亚洲)运动总会主办或承认,并颁发证件之讲(研)习会为限。

三、出国补助费不含参观、访问及出席会议等活动。

四、补助出国参加讲(研)习,每一申请单位每年以十名为限。

第22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基于国家代表队培训、长期培训优秀运动选手或其它提升竞技运动实力需要,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

第23条 本章节所称外籍运动教练之分级如下:

一、第一级: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世运会)获前三名成绩者。

二、第二级:

(一)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正式锦标赛获前三名成绩者。

(二)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洲级运动会获第一名成绩者。

三、第三级:

(一)指导选手参加最近二届洲级单项运动总会主办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成绩者。

(二)具有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核发教练讲习会讲师资格证书,经各该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四、第四级:

(一)参加最近一届世运会获前三名成绩,经国家单项运动协会或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二)参加最近一届洲级运动会获第一名成绩,经国家单项运动协会或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推荐者。

具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身心障碍体育团体,经依本章节补助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其分级依前项规定层级之次一级办理。

第24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薪资:依聘用教练等级补助,第一级每人每月五、○○○美元;第二级每人每月三、○○○美元;第三级每人每月二、○○○美元;第四级每人每月一、○○○美元。

二、交通费:每人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

三、保险费:依每人保险金额三百万元(含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核实补助。

四、膳宿费:进驻本会国家运动选手训练中心者,由中心提供,不另支给膳宿费;未进驻者,补助每人每月六、○○○元。

第25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附表十四)外,应于聘用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聘用计画书。(含目的、对象、时间、条件等)二、拟聘外籍教练资料表(如附表十五)及其资格(含推荐函)证明文件。

三、合约书(附表十六)。

四、训练计画。

第26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它规定事项如下:

一、聘期届满拟予续聘者,应于聘期届满前一个月,检附训练成效报告及续聘计画书,陈报本会核定后,办理续聘签约手续。

二、聘期内因故提前解聘者,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一周内,检附提前解聘报告书,陈报本会核备,并核转有关单位终止其在台居留签证。

第27条 本章之补助对象,为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全国性体育活动者:

一、办理幼儿、青少年、妇女、亲子、中老年人、职工等休闲性体育活动。

二、办理国术、舞龙、舞狮、扯铃、跳绳、划龙舟、踢毽子、跳鼓阵等传统及民俗体育。

三、办理各项原住民体育活动。

四、办理肢障、听障、智障等各项身心障碍体育活动(含研习)。

五、办理帆船、冲浪、浮潜、风帆等各项海洋及沙滩活动。

六、办理非亚奥运种类(项目)为主之竞技体育类活动。

全国性原住民团体办理前项第三款活动、全国性身心障碍团体办理前项第四款活动,及地方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办理前项第三款或第四款活动者,亦得为本章之补助对象。

第28条 依本章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以奖杯、误餐、保险、印刷、场地、消耗性器材、裁判(限办竞技性活动)及杂支等费用为限。但办理身心障碍体育活动者得增列交通费、住宿费、工作费等。

二、标准:依举办活动规模大小、经费、人数、天数酌予补助经费,最高补助十五万元。

每一申请单位每年以申请二项次合计最高三十万元为限,并以配合本会运动人口倍增重点项目为优先。

第29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应依第三条规定期限内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分表(附表十七)、竞赛规程、活动计画书(含经费概算)等相关资料,陈报本会核办。

第30条 依本章申请补助之其它规定如下:

一、补助经费应优先支应于保险费及预防伤害医护措施所需经费。

二、误餐费以每人每天一百元,且不超过补助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

第31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委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主(承)办国际(含亚洲)性体育会议:除会员大会外,其它会议以我国籍人士担任职务者为限。

二、邀请国际体育组织重要负责人来台访问:以补助该组织现任会长或秘书长为原则。

第32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前条第一款:以会议所需交通、场地、膳宿、保险、印刷费用为限,依与会人数核计(每一国家或地区以二人核计)。

(一)与会人数二十人以下者,每人最高补助一○、○○○元。

(二)超过二十人者,每增加一人,另增加补助八、○○○元。

二、前条第二款:

(一)国外交通费:

1国际或亚洲体育组织会长补助最短行程头等舱往返机票。

2国际或亚洲体育组织秘书长补助最短行程商务舱往返机票。

3其它人员除经项目核定者外,不予补助。

(二)膳宿费:

1膳宿费:会长每天最高补助六、五○○元;秘书长每天最高补助五、五○○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最高补助四、五○○元。

2补助天数:以访问期间之天数,核实计算,但以七天为限。

(三)国内交通费:

1国内机票核实核计。

2租车每天每辆最高补助四、○○○元,并以访问期间之天数,核实计算,但最多以七天为限。

(四)每一申请单位每年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第33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八)之同时,应检附主(承)办会议筹备计画(含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日程、议程、经费预算等)报本会核办,并应于会议举办前一个月,检附会议流程等相关数据送本会核备。

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单位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

(附表十九)之同时,应检附邀访计画(含对象、人数、日程、活动内容等)函送本会核办,并应于外宾来台前一个月,检附邀访活动行程等相关资料送本会核备。

第34条 本章节补助之对象,为经中华奥委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办理下列事项者:

一、出席国际体育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项技术委员会。

二、我国籍人士担任国际(含亚洲)体育组织之重要职务,应邀出席有关会议。

三、出席其它与国际体育组织相关之重要国际会议。

第35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最高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经济舱机票款。但经本会项目核定者,得补助最短行程之往返商务舱机票款。

二、膳宿费:

(一)每天最高补助三、○○○元。

(二)主办单位如有提供膳或宿时,依下列规定补助:

1主办单位供膳不供宿者,每天最高一、八○○元。

2主办单位供宿不供膳者,每天最高一、二○○元。

3主办单位提供膳宿者,每天最高三○○元。

(三)补助天数,以开幕日至闭幕日加计二天计算,每天最高补助一、五○○元。

三、手续费(含出国证照费及保险费):每人最高补助三、○○○元;其中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三百万元,应凭单据报支。

第36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附表二十)外,并应于出国前二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办:

一、本会核定之年度计画。

二、主办单位邀请函(含大会日程、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三、会议代表名册。

四、经费预算表。

第37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其它规定事项如下:

一、每一会议以补助一人为原则。

二、各国际体育组织之理事会议、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议或各专项技术委员会议以补助具出席资格者为限;各该会议如与会员大会在同一期间举行时,出席会员大会之代表应由出席其它会议之代表兼任之。

三、如会议与比赛同时进行,会议代表同时兼任代表队职员者,不另予补助。

四、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出席会议报告表(附表二十一),并同原始支出凭证,函送本会核销。

第38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经中华奥委会承认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资格之全国性体育团体且有我国籍人士担任该国际体育组织之会长或秘书长职务,且总部或秘书处设在我国者。

第39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世运会或国际帕拉林匹克委员会公布最近一届或下届正式赛会竞赛种类之国际总会每年最高补助二百万元,亚洲总会每年最高补助一百万元。

二、最近一届或下届远南残障运动会正式竞赛种类之国际总会每年最高补助一百万元,亚洲总会每年最高补助五十万元。

三、其它运动种类,每年最高补助三十万元。

四、年度中当选本章节所补助之国际体育组织职务者,除年度经费有剩余,得自当选月起依年度比例补助外,自下年度起开始补助。

五、经费补助使用范围,以其担任国际(亚洲)性体育组织职务之业务拓展相关之邮电、文具、印刷、公关、国内外交通等业务开支为限。

第40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当选第三十八条所定职务者,当选者应填具下列文件,由申请单位函送本会核办:

一、我国籍人士担任国际体育组织重要职务资料表(附表二十二、二十三)。

二、当选之证明文件。

三、符合前条一、二款者,应提年度计画并经本会核定。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41条 本章节之补助对象,为依法立案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全国性体育学术团体;主办与本会政策及业务发展有关之下列事项者:

一、全国性体育学术讲(研)习会、研讨会。

二、出版专刊。

第42条 依本章节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活动人数一○○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且未收取报名费者,补助额度如下:

(一)讲(研)习或研讨会一天者,最高补助八万元。

(二)讲(研)习或研讨会二天者,最高补助十二万元。

(三)讲(研)习或研讨会三天者,最高补助十五万元。

二、人数超过一○○人或天数超过三天者,得酌予增加补助,最高以三十万元为限。

三、讲(研)会、研讨会收取报名费者及出版专刊,本会视预算状况酌予补助经费。

第43条 依本章节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除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画总表及分表(附表二十四)外,并应于讲习会前二个月,检附讲(研)习会实施计画,陈报本会核定。

二、讲(研)习会或研讨会实施计画应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及人数、课程配当表(含课目、授课时间、时数及讲座)或研讨会流程表、预期绩效及经费预算等资料。

第44条 本会受理申请案后,依下列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一、应检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规定者,应于收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限期补正。

二、应检具文件齐备者,应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函复申请单位。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45条 申请补助经本会审核通过,应依下列程序办理经费核拨与核销:

一、申请单位于接获本会核定补助通知后,检附收据(注明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请领补助款,核拨方式如下:

(一)补助款额度二十万元以下者,于活动结束后依规定程序检据(含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表)审核通过后拨款。

(二)补助款额度二十万元以上者,于活动前检据核拨二分之一,余于活动结束后依规定程序检据(含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表)审核通过后拨款。

二、补助款之支用均应照本会所订支给标准报支,超过部分由受补助单位自行负担;如申请者另订有支给标准,报经本会同意后,得从其规定。

三、补助经费用于给付人员费用者,应由受补助单位负责依法扣缴并申报所得税。

四、领受公款补助之团体,应于活动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检具成果报告、收支结算表(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及各项支出凭证(受部分补助时得检附影本)办理核销。如其领受补助款为支出之全部者(全额补助),除依规定报准同意免送审外,应检附原始凭证(经领受单位相关人员依「支出凭证证明规则」审核)及会计报告(团体),送本会核销。

五、全额补助案件经报准免送审者,有关原始凭证,受补助单位应分类妥为保管,以备审计单位及本会查核。

六、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案,其支出原始凭证,均应按预算二级科目粘贴于凭证粘存单,按序编号装订成册,另加封面并于封面详记起讫年、月、日张数及号数。

七、国外差旅机票款报销,应检附机票票根及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

(或电发机票存根联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列报。

第46条 经本会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经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除得撤销补助并追缴其所受补助外,并自通知改善期限届满时起一年内停止受理本办法所定有关经费补助之申请:

一、未按本会核定计画执行。

二、未依规定使用经费。

三、未按规定核销或逾期尚未核销。

第47条 经本会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得撤销补助并追缴其所受补助外,并自事实发生日起二年内,停止受理本办法所定有关经费补助之申请:

一、未配合执行国家体育政策办理政府交办或委办工作。

二、所属选手一年内有二名以上违规使用运动禁药,经查属实者。

三、出国参加讲(研)习会人员未依规定履行义务,经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查证属实者。

四、违反国际体育组织规定或本会法规规定者。

第48条 未依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经查明属实者,本会除追缴该次服装补助费外,并得依前二条规定办理。

未依第四条规定办理保险者,撤销或追缴该次补助款。

第49条 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经本会考核其成效,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等情事者,嗣后不再核予补助。

第50条 本会因年度经费不足,申请单位所提申请虽符合本办法补助相关规定,仍得不予补助。

第51条 适用本办法所需之书表格式,由本会定之。

第5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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