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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3 生效日期: 1999-01-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国有企业3年脱困目标,做好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工作,根据《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5)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逐步分离,稳步推进,成熟一个分离一个的原则,各市办学企业可与所在地市政府协商分离事宜。分离工作的重点是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135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省重点扶持的60户大企业和经批准宣布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分离企业办学的范围是企业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普通高中。企业办的电大、职高、技校、成人教育等非义务教育学校暂不移交。

  二、办学企业按照属地办学的原则,将所办学校移交给所在地区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校产资源(包括现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其他资产)按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的基
  础上,实行总体无偿移交,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企业办中小学校要按照辽政发(1995)38号文件下达之前的在册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编制,在职专任教师经所在地区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标准和同类人员任职标准,经当地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划转。超编人员由原企业负责安排,离退休人员由原企业负责管理。被分离学校的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学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办学企业拖欠的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应在学校分离前一次性全部补发,个别有困难的企业不能一次性补发的,应与教职员工签订分期补发协议,补发完毕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年。

  四、学校移交地方后,原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但学校要按规定标准向企业交纳费用。

  五、校办企业是否移交及移交中的具体事项,由办学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

  六、分离出的中小学的教育经费,以1997年为基数,并与每年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的经常性收入同步递增。企业对所办学校的经费投入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也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地方财力情况,由地方政府和办学企业共同确定,5年后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企业未兑现所承担的经费,当地政府可通过银行强行划拨。学校移交给地方后,地方政府要制定经费补助措施,保证学校的办学质量不受影响。根据《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开征地方教育费,征收标准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另行制订),用于补充剥离企业办学经费的不足,专款专用。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中小学校,各地除按辽政发(1995)38号文件的要求,将企业上交的教育附加费按适当比例返还给企业外,还要将新开征的地方教育费返还给企业。开征地方教育费后,办学经费仍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七、办学企业应做好被分离学校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不受影响。对未分离的中小学校,办学企业要继续搞好办学工作,确保学校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质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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