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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促使在全河形成尊重先进、先进光荣的良好风尚,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黄办〔1999〕32号)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机关部门、委属各单位已获得全国、省部级、黄委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统称为劳动模范。
  第二条 黄委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管理为主。
  第三条 黄委建立劳模基本情况数据库。各直属工会建立劳动模范个人档案,档案资料基本情况记载要完整、准确,主要事迹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条 建立劳动模范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制度。劳动模范退休后,所在直属工会应在退休文件下达两周内,填报荣誉津贴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经黄河工会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 建立劳动模范情况季报、快报制度。
  一、季报:劳动模范因再次获得高一级荣誉称号、调出调入或因故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在下一季度的第一周将详细情况报告黄河工会。
  二、快报:劳动模范去世后,要在两日内报告黄河工会。
  三、凡报送劳动模范基本情况时,出生时间必须填写到出生日,原则上按公历制填报,如果以农历填报的要注明。
  第六条 对已离退休的劳动模范,每人订一份《黄河报》。
  第七条 建立劳动模范60岁后生日祝贺制度和因病住院探望慰问制度。
  一、劳动模范生日时,敬送贺卡和生日蛋糕。
  (一)全国劳模贺卡由委主任签字,省部级和黄委劳模贺卡由黄河工会主席签字;
  (二)全国劳动模范,受委领导委托,派员前往;
  (三)省部级劳模和黄委劳模由各直属工会主席或委托人员前往。
  二、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时要探视慰问。
  (一)全国劳模,受委领导委托,派员前往;
  (二)省部级劳模和黄委劳模,由各直属工会主席或委托人员前往。
  第八条 以上各项所需费用除明确由行政开支者外,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经费列支,各直属工会督办。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黄河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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