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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证颁发工作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2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机电部
发布文号: 机电部机电经[1991]92号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责和上岗的资格证书,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部经济调节司统一组织进行。
  一、会计证颁发的对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会计法规、制度、热爱会计工作, 秉公办事的会计人员(包括在部下达的年度劳动计划指标内招收的合同工, 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直接或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会计证。
  1.直接发证的人员:
  (1)已被评定为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任职资格或职称的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或已被评定为经济类助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或职称的专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已取得财经专业(指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商贸、经济计划、财政、 金融等专业)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国家教委承认的由正规高、中等学校办的学制在二年以上的中专专修班毕业生), 现专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在本单位继续返聘上岗的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可视同在职人员一样, 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会计证;返聘单位已离退休的财会人员上岗, 必须先由原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其学历职称的证明,报我司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证。
  2.需经考试合格才能发证的人员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但尚未被评为会计员以上专业职称的财会人员。
  (2)初中毕业已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但尚未被评定为会计员以上专业职称的财会人员。
  (3)非财经专业毕业,现专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不属于颁发会计证的对象和范围
  (1)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财经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现不在会计岗位工作,而主要从事计划、统计、审计等工作的人员。
  (2)已离退休未被返聘的财会人员。
  (3)集体所有制性质编制内现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
  三、长期借调并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 应按借调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办理会计证
  #12四、颁发会计证的程序和会计证的填制
  1.发证的程序
  (1)在岗的财会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发证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填制《颁发会计证人员登记表》(附件一)并将审查意见以公函形式一并上报部经济调节司。
  (2)部经济调节司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颁发会计证人员登记表》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直接发给会计证;对不符合条件者, 由部经济调节司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会计证。
  2.会计证的填制
  (1)凡符合直接发证条件者,单位在上报《颁发会计证人员登记表》的同时附上领证者一寸免冠像片一张,并在像片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性别;需考试者,在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再寄送一寸免冠像片一张。
  (2)会计证的第一页统一由部填写,并盖发证机关公章,像片位置由持证人单位盖单位钢印章; 第二页《专业职务评聘(任命)情况栏目》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但只填评聘(任命)会计专业系列的职称或职务情况,其他专业系列一律不填写;第三页以后的每一年考核, 由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于年度终了后将考核情况照会计证第三页的记载内容按人填写,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部经济调节司和部教育司。
  五、会计证的管理
  (1)为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在此项工作转入正常化之后,各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 对每年的发证和对持证人员的工作考核及会计证的记载,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如实填报。
  (2)每年的审报、颁发会计证工作在当年的10月末办理一次。各单位要在10月初上报部经济调节司。
  (3)对不具备直接发证条件的人员,部经济调节司每二年组织一次考试,合格后发给会计证(复习考试大纲见附件二)。
  (4)每年对持证人员的工作考核和记载将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会计人员时的主要依据之一。
  (5)持证人员如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受到两次记大过处分的,单位应专题上报部经济调节司, 部经济调节司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 并建议所在单位将其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6)持证人员调离原单位后仍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由所在单位向调入方出具证明及转出业务档案, 并在每年上报的会计证记载表上注明调出字样;若调离原单位后不再从事财会工作的,由原单位收回持证人员的证件,并在每年上报的会计证记载表上注明。
  (7)对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一经发现,部将收回下发的证件,并责成单位对当事人要作出严肃的处理。
  (8)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或差错, 由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尤其是对一些由无会计证人员但任会计部门负责人、 主管会计和出纳入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 国家已明文规定对这些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 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手续。为了不贻误工作,一定要更换持有会计证的人员。
  (9)由单位开办的公司、子公司、经销部、各类中心等分支机构及单位内部实行承包并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而且在国家各专业银行独立开设帐户进行货币资金核算的内部二级单位, 其会计核算工作必须要有持会计证的财会人员担任。 安排没有会计证的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单位,其财会工作要交由单位的财会部门管理, 并撤销其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或将开设的账户一并交单位的财会部门管理。
  (10)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本办法由部经济调节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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