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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的征税及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5 生效日期: 1998-11-25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9]第110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批复》(辽地税所[1999]24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批复》第一条中规定的盐务部门收取的碘盐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里是指在标准(25元/吨)内收取的碘盐基金。对盐务部门超标准收取的碘盐基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批复》第三条管理费的有关规定中,对省盐务局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收取的管理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9]248号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或否税前扣除的请示》(葫地税所[1999]137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的,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做税前扣除”,现答复如下:
一、中央碘盐基金25元/吨,是经国务院批准收取的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因此对盐务部门收取的这项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省碘盐还贷基金20元/吨,是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收取的专门用于偿还碘盐项目贷款的基金。但从新税制实行后,税前还贷政策已经全部取消,因此对盐务部门收取的还贷基金,应按税收规定征税,企业交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省盐务局管理费5.9元/吨,省盐务局无固定经营收入,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维持日常管理活动,其从下属各盐务局提取的管理费,经报批后允许税前扣除,但省盐务局的管理费多年来一直未报税务部门审批,因此,对省盐务局收取的管理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1999年度管理费经报批后,可不征税。
四、中央管理费1.1元/吨,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批准提取此项管理费,因此,对提取的中央管理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五、地区物价平衡基金3元/吨。为减轻贫困边远地区农民负担,可给予照顾,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允许税前扣除。
                                                                                                                                  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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