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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发票帐、表、单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 1998-11-23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8]第201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罅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对一批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降低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1998]127号)的规定精神,为了巩固我市清理整顿税外收费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减轻企业、居民和社会的负担,市局决定除了发售发票和《发票领簿》按国家计委和省、市物价局核准的价格标准收费以外,其它与发票有关的帐、表、单一律不得收费,并从即日起执行。现就取消发票帐、表、单收费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发票帐、表、单收费项目主要有:纳税申报三个附表,即: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代开具专用发票单位开户费100元;发票交验报告表、发票工本费收据及其它发票帐、表、单项目的收费。
  二、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保证国家、省、市各项清费决策的落实,坚决制止乱收费,如有违反将追究领导者和经办人责任。
  三、为了减少税收成本,取消发票帐、表、单收费项目后,各基层局向企业发放发票帐、表、单时要有计划限量供应,并指导企业正确使用,防止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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