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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税收和发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4 生效日期: 1998-09-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沈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1998]20号

各县、区地税(分)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培训活动应按营业税税目'文化体育业'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套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的发票。为使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培训学校(班)在办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资审证明后,应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凭《税务登记证》和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到主管地方税务局购买《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登记台帐》、《发票使用月报表》,尔后购买专用发票。

  三、各培训学校(班)收费,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和交通部门统一设计套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替填开。

  四、驾驶员培训费专用发票,市地方税务局已委托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管理代售。各培训学校(班)凭《发票领购簿》,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单》,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户籍发票科审批登记后,到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购领专用发票。使用中,应及时记载《发票使用登记台帐》,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培训管理处填报《发票使用情况月份报告表》各一份。

  五、专用发票购领后,由专人保管、发放、填开。已使用发票的存根联保管期限为五年。

  六、专用发票的使用,接受地税机关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共向监督、管理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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