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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后发给职工及有关人员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 1998-08-28
发布部门: 大连财税局
发布文号: 大财综字[1998]第217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单位:
  为缓解我市城市供水矛盾,市政策决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对各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市政府大政发[1998]68号文件规定,现就对职工及有关人员的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元。
  2、各单位的职工遗属、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补助费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元。
  3、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提高5元。
  二、资金来源及列支科目
  1、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补贴,由包干经费中自行解决,分别列入“补助工资”目和“社会保障费”目。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的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的补贴,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列入“其它费用”目。
  2、企业对职工和职工遗属的补贴,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3、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三、其它有关问题
  此项补贴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此项补贴款列入职工工资总额。
  “三项”企业职工的补贴,由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按“三资”企业的有关财务规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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