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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属金融机构监管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8-07 生效日期: 1998-08-07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市属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市属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金融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属金融机构实施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大连市地方金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金管办)负责。
  市属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大连市市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市属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同市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金管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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