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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18 生效日期: 1988-04-19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在当前国家的改革不断加快和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的情况下,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加强中央纪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之间的联系,对于及时沟通情况,传播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使纪检工作更好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过去,各省、区、市纪委在向中央纪委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方面,总的说是做得好的,对帮助我们了解下情、作出决策、指导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有的纪委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致使一些重要情况不能及时上达。
  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现决定建立健全如下报告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每半年要向中央纪委报告一次工作。其内容包括:(1)在管好党纪和协助党委管好党风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有什么经验;(2)党风形势发生了哪些新变化,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3)对做好纪检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等。年终向中央纪委作出全面工作报告。
  上半年工作报告,要在当年7月底以前报出;年终的全面工作报告,在第二年1月底以前报出。
  二、重要问题要作专题报告。如:贯彻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重大案件的发现和查处情况;中央纪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典型经验等。专题报告,不定期报送。
  三、要经常地、及时地向中央纪委报送信息。主要内容是: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党纪党风重要动态;突发性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社情等。具体内容,可按中央纪委办公厅提出的信息要点,及时报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向中央纪委报告工作、反映情况,一般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中央纪委报告。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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