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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 1998-07-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及其考核
  全省国有粮食收储、加工、销售企业1997年底在岗职工总数为15.4万人,比上年减少5.7万人。从1998年起,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年时间,到2000年末再减少5.8万人。其中:粮食收储企业1997年底在岗职工为10.3万人,到2000年末要减至6.9万人;粮油加工企业1997年底在岗职工为2.2万人,到2000年末要减至1.7万人;城镇粮油销售企业1997年底在岗职工为2.9万人,到2000年末要减至1万人。各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分年度、分行业目标另行下达。
  为了保证减员分流工作取得实效,粮食部门实行省对市、市对县跟踪考核,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对市、市对县逐级建立减员分流和压缩人工成本费用目标责任制,县对市、市对省每季度要如实上报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和压缩人工成本费用统计表(见附件1)。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调整粮库布局,实行定编定员制度。城市粮库主要担负储备任务,储备量要相对集中,对于不再担负粮油储备任务或储备量很少的城市粮库,要整体转为商业性经营单位。农村乡、镇粮库按经济区域保留和强化中心粮库,中心粮库以外的现有粮库变为收储点,不设立单独法人,隶属中心粮库管理;收储量小、地处偏僻的小型粮库不再担负收储任务,退出国有粮食收储体系。调整后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收储量定员定编,原则上要按省定标准(见附件2)执行。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分流,乡、镇粮库也可实行收储量集中时上岗,平时下岗的弹性工作制;长期临时工一律清退,季节用工要严格控制。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离附营业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加工、饲料、运输等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分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业务分开,将从事非收储业务的人员分离出去。今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业务、财务报表,不再统计附营企业。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凡撤并的粮库以及从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要依据当地资源和市场需求,积极开辟生产经营门路,向粮食转化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养业发展,创办与乡镇、农户联合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的产业化;产品不适销对路和经营量萎缩的中小型粮油加工企业,要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改组、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开发新产品,进一步向其他行业分流人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除大中城市按规划保留一部分骨干粮店外,其余粮店要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门路,发展为社区服务的主食厨房和便民服务业,也可向综合性经营企业发展或开展连锁经营等方式,减少直接从事粮食销售的人员。
  (四)实施减员分流的粮食企业涉及企业兼并和破产时,属于试点城市的粮油加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兼并的各项政策。对于非试点城市符合破产条件的粮油加工企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经批准后列入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冲销计划。

  三、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各地在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的同时,要努力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要结合当地条件,努力开发新的多种经营门路,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市、县粮食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把分流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计划。粮食企业要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分流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二)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过去由财政部门负担的,继续由财政部门负担。对新分离的附营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三)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中,对现役军人家属、夫妻同在一个企业的、一户多人失业的,要优先安排再就业。
  (四)各有关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安置再就业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有关税收、信贷、财政、收费、劳动管理等,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减员分流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千方百计安置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创造良好条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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