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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吸引域外投资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7 生效日期: 1998-07-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凡域外投资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域外投资比例不低于25%,合作或经营期10年以上,下同),从获得年度起,其所得税在执行国家对外国投企业'免二减三'政策的基础上采取先征后退、逐年返还的方法,免收10年;增值税和消费税从投产之日起地方分成部分的新增税款5年内逐年返还,其它缴纳的地方税(本市收入增部分)5年内由地方财政逐年予以返还。对于全作或经营期不足10年的,同样给予相应优惠政策。投资额大、牵动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条
域外投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在我市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已缴所得税在国规定返还40%的基础上(域外境内投资比照国外投资),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
第三条
域外投资者使用土地可通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最低限收取,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或按年度收取;可通过征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的税、费除给足农民的和上缴少的以外,属市本级的免收或由财政返还。属我市鼓励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第四条
对进入开发区的域外投资企业,政府预征土地,划出区域,供域外投资者偿使用。
第五条
市内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价股,且合作期10年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5年内市内合作者可不分土地部分的红利。
第六条
域外投资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或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价格可与该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权持有者自行商定,市、县、乡所属部门不再收取费、税。
第七条
域外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国家及省应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全部免收,纯属地方收费的一律免收。
第八条
域外投资企业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
第九条
投资固定资产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域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免费到朝阳市区城镇落户。其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市居民一视同仁。
第十条
向域外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市内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国外客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股本金不足部分的补充,由中方投资者低息、有偿、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域外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外商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餐饮、旅店、娱乐业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其所得税实行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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