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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业税收减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7 生效日期: 1998-07-07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8]99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农业税收减免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业税收减免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规范执行行为,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根据农业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各税的减免申报表(表格样式附后),并按规定填写。


    第三条    农业税收的减免,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农业税减免。凡农民个人减免由乡镇征收机关审核,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汇总并提出意见,上报市地税局批准;非农民个人部分,均由纳税人申请,经乡镇和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
  2、农业特产税减免。凡农民个人减免由乡镇征收机关审核,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江总并提出意见,上报市地税局批准;非农民个人部分,均由纳税人申请,经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
  3、耕地占用税减免。乡镇农民个人建房减免,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批准,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其他纳税人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经乡镇和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或由市地税局按照审批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契税减免。经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扩大农业税收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代征代扣单位)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减免,是指按照农业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内的减免。


    第五条    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执行减免政策,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对纳税人申请的农业税收减免进行认真的调查审核,并履行前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复纳税人。


    第六条    代征单位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工作,纳税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凭证的,土地部门、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划拨用地手续。


    第七条    违反农业税收减免税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对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对纳税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农业税收减免申报表(共四种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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