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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企业转制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0 生效日期: 1998-05-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企业转制顺利实施,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调整企业转制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劳动合同工本费:每份(贰本)2元;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1元;
  2.资产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114号文仲规定标准的20%取费;
  3.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1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5%取费;
  4,公证费:小型企业每户300元,大中型企业每户600元;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产权证工本费):每件18.50元;
  6.企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金额300万元以下的每户150元,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每户200元;
  7.企业验资费:资本总额500万元以下的每户200元,501~1000万元的每户300元,1001万元以上的每户400元;
  8,土地使用证及各类表格、图纸工本费:每宗地60元。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项目向转制企业收取费用。
  二、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对转制企业收费许可证,且做到亮证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本通知自1998年5月20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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