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丹东市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4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条 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工作,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流动人口中跨市、县(市)流动的下列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务工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机关、团体、国有事业单位雇用的人,以每人每月40元;(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每人每月20元;(三)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元。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月征收。暂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费由流动人口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核发《暂住证》时征收。
  第六条 成建制或有组织地到暂住她承包工程或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其流动人口管理费由用工单位按用工人数一次或分期代为交纳。
  第七条 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孩纳入预算外资金征管体系,实行专户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第九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用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补充城镇企业特困职工解困资金,补充城镇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十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总额5%的比例上交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2%由市财政部门代县(市)财政部门上交省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条 征收和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蒂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待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丹政发[199]54号)中关于对外来人口征收城市人口增容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