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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1-04 生效日期: 2002-01-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2]3号
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 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市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市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市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市工作。
  第十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实行年检制度,资格认可证书未经年检注册的,不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第十一条 采取“友好交流”方式或者以借用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实行个案管理制度。外国文教人员完成工作离开后,聘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于14个工作日内向市外办写出聘用情况报告。再需聘用的,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严禁以聘用外国文教人员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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