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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1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日政办发[20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为本市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市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到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争取的资金、项目,不享受奖励。
  本市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部门争取的资金、项目,另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利率等于或者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二)奖励办法
  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和受益单位联合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受益单位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全部交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引荐人。
  第五条 引进向市级财政缴纳税收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外地、外国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2.引进资金建设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以设备或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1.引进外地、外国独资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和投资者联合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兑现奖励。
  2.引进资金、设备、技术建设合资、合作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和投资者联合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由合资、合作双方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同书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兑现奖励。
  第六条 引荐国外贸易出口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按实际贸易额的1%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贸易结汇后,由引荐人和受益单位联合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受益单位出具信用证、银行外汇记帐单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全部交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引荐人。
  第七条 引荐人未申报,经调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补办有效证明后,按奖励标准和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否则,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
  第九条 对于获得奖金的引荐人,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市招商工作委员公办公室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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