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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11-05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3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精神及青岛口岸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在日常退税申报中,生产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但企业需要对上述单证按照每次退税申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其余单证、表格按现行政策规定附送。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B类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录入全部相关内容。退税机关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暂不审核外汇核销信息,但企业必须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录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年终清算时,对未收汇核销及未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且外汇核销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已退税款按比例扣回,未退税款不再退付。
  三、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共同确定。(名单见附件2)
  四、C类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规定附送全部单证,在外部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五、经批准的B类企业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退税机关。
  六、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的货物退税申报可按此通知执行。
附件:2001年度青岛口岸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企业名单
A类企业:(暂无) B类企业: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山东省服装进出口集团欧达有限公司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特艺品进出口公司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针织品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山东公司山东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山东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双星集团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橡胶(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纺联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青岛益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地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即发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青岛宇宙集装箱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大星电子有限公司、青岛交河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升元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泰光制鞋有限公司、青岛安普连接器有限公司、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青岛大明皮革有限公司、青岛三湖制鞋有限公司、青岛双龙服装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青岛中集冷冻箱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厂。 C类企业:青岛口岸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企业中除A、B、D类以外的企业。 D类企业:(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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