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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1999]1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截止1998年12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二、组织方式
  由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省供销社、农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参加,组成省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名单附后),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清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全面负责我省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工作。
  各市、县相应成立本市、县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小组,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和省清理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负责本市、县的清理核查工作。

  三、实施办法
  省和各市、县清理核查工作小组要组织我省各级清理核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清理核查工作要求。各市、县清理核查小组要按照国务院清理小组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本市、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会计帐户或原始凭证经核实认定后进行分析,计算填列财务挂帐统计表。由当地财政局录制分户数据软盘,连同清理核查汇总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后于2000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清理核查小组。省清理核查小组汇总编制全省清理核查汇总报告,连同省财政厅录制的分户数据软盘,经省政府核准后由省清理核查小组上报国务院清查小组。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抽调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任意调整清理核查统计数据以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有违反的要严肃查处。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或基层社,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核算资料、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实事求是说明财务挂帐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对清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清理核查小组反映。联系电话:5342595,联系人:韩录光。

附件:省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成员名单
  韩录光  省发展计划厅市场处助理调研员
  李元栋  省财政厅副处长
  史贻玉  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罗春梅  省审计厅五处副主任科员
  王  忠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财务处副处长
  潘家裕  省供销社副主任
  有超英  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信贷处副主任科员
  张军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信贷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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