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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金穗大厦”和“金穗公寓”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1-3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1697号
新疆金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做到按质论价,按照《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定办法》及《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对乌鲁木齐地区部分普通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评等定级。经审核,并根据等级制定了金穗大厦和金穗公寓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金穗公寓为四级,即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商业每月每平方米5.00元;金穗大厦为五级,即办公写字间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商业每月每平方米4.00元。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括门前三包费、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不得另行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自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止。试行期满后,我委将根据服务质量及居民投诉情况另行核定正式标准。其它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物业公司收文后,应及时到我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工作总结
  2001年9--10月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市物价局及部分专家组成的评审团,并经过回访,评定了5个住宅小区及8座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通过此次考评,发现了这些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不足。根据总结评定组意见及回访情况,对各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的提出整改意见,各物业公司认真总结、加大管理力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损,有安全隐患
  维修基金制度不完善;个别楼层装修不符合防火要求
  佳;没有活动场所;没有维修计划;没有物业资质
  物;设备维护人员不足;消防设施个别损坏;应急照明不足;没有物业资质
  没有竣工,施工段卫生较差;公共照明欠佳;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没有物业管
  理合同;设备管理不规范,缺乏运行记录;没有物业资质
  没有设备运行记录和档案;没有垃圾中转箱
  访记录;环卫设备不足;车辆有乱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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