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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准营证”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 2001-08-2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229号
自治区文化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准营证”收取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信部联电[2001]30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制度,同意你厅按国家统一要求印制《网络文化准营证(合正副本)每证工本费55元。
  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亮证收费。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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