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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疏港工作中有关罚款承担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26 生效日期: 1986-07-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部发[86]储商字第11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46号文转发了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做好商业、供销、粮食系统进口物资的疏运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转发的《关于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前述《补充规定》,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罚款的支付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报运输计划。未按规定提报年度运输计划或追加计划自行到货的,以及未提报月度运输计划的,每吨罚款一元,由订货单位支付。
  二、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提报月度运输计划。凡是纳入月度船货到港运输计划,在执行中发生计划落空时,每吨罚款五角,由提报计划单位支付(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计划的除外)。
  三、进口大宗物资(季节性商品除外),应实行均衡到货。凡集中到货超过年度计划月均水平15%的,每吨罚款五角,由订货单位支付。
  四、各单位在分配进口物资时,必须符合国家经委颁发的定港合理流向的要求(杂货五百吨以内,大宗物资一千吨以内可除外),如有特殊情况,由分配单位同铁道部主管单位协商解决,否则其经济损失由分配单位承担。
  五、各单位要与港口有关部门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协议,积极配合港口、铁路等部门,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做好疏运工作。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连云港、上海、黄埔、湛江八个港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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