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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灾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 2005-05-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营字第0940006358号

壹、缘起:

九十三年七月、八月敏督利及艾莉台风相继侵台,分别于中南部、北部地区造成严重损失,中央除协助地方政府先行提供短中期受灾户安置外,并为协调各部会遵照政策指示,协助地方政府依据国土规划,解决住宅原地重建或迁居重建问题,特订定本原则。

贰、执行依据:

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总统听取「重大灾害地区简易住宅兴建方案」演示文稿,裁示:「本案构想可行但应再就灾民负担减轻方面多做考量」。

二、九十三年九月四日郭政务委员瑶琪指示:「应请内政部就重大灾害灾民安置通案部分,研拟具体计画,以利执行。」。

参、目标:

一、于重大灾害后办理受灾户之短期、中期、长期安置。

二、房屋毁损户经评估适宜原地重建或修复者,辅导个别重建或修复。

三、房屋毁损户原有土地不适宜原地重建或修复者、房屋虽未毁损惟经评估安全堪虞,位于危险区域之危机户及其它非位于危险区域之原住民志愿安迁者,予以辅导安迁定居。

肆、内容:

一、短期安置:

(一)由地方政府运用学校、庙宇、社区活动中心等符合安全检查之公共设施予以紧急临时安置,并提供民生物资。

(二)必要时协调社会福利团体提供专业社工人力,协助给予灾民适当生活辅导,或于必要时调查中长期安置需求。

(三)安置期间以二周至一个月。

二、中期安置:

(一)由地方政府运用民间捐款发放租金补助方式办理。

(二)发给期间以六个月为原则,地方政府视实际需要可酌予调整,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发给对象:灾害发生当时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者,由村(里)干事会同村(里)长认定其居住事实。

(四)发给标准:户内人口三口以内者发给每月新台币(以下同)六千元、户内人口四口者每月八千元、户内人口五口以上者每月一万元;地方政府得视实际需要调整。

(五)地方政府应成立单一窗口,除办理租金补助申办事宜外,并提供灾民有关就业、就学、就养及心理卫生等方面之协助。

三、长期安置:

(一)偏远地区原住民部落:(安置作业流程图如附图一)

1.原地重建:

房屋毁损户经评估适宜原地重建或修复者,除已核发灾损户慰助金外,由县(市)政府会同乡(镇、市)公所辅导受灾户个别办理房地重建。

2.集中迁建:

中央窗口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民会),安置对象以原住民为主,地点则以原乡安全地点为优先,兴建合法、经济、快速兴建之自助型住宅,并就地取材,提供在地民众就业机会。

(1)房屋毁损户原有土地不适宜原地重建或修复,及房屋虽未毁损惟经评估安全堪虞,位于危险区域之危机户,应另行辅导安迁定居。

(2)危险区域之勘定及危机户之认定:

以县(市)政府为窗口,会同所属乡(镇、市)公所、村(里)部落,并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农委会林务局、经济部水利署、中央地质调查所、内政部营建署、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原民会等单位协助,就急需迁建者,于二周内勘定完成,其它需迁建地区,于一个月内勘定完成,并认定危机户。

(3)危险区域土地处理:

a.划定特定区:依受灾类别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主管法令划定特定区之范围(如:农委会划定特定水土保持区或土石流危险区,经济部水利署划定行水区等)b.危险区域公告搬迁:危险区域内毁损户之土地及危机户之房地,请县(市)政府依法公告、行使公权力,请其搬迁,以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c.原有房地之处理:土地房屋合法者,予以协议价购或征收补偿;其余属占用公有土地等非法状况者,比照公共工程用地拆迁之救济机制处理。

(4)选定迁建地点:

危险区域勘定后,县(市)政府主办单位应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所属乡(镇、市)公所、村(里)长、毁损户、危机户,及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农委会林务局、经济部水利署、中央地质调查所、环保署、原民会、内政部营建署、内政部地政司、教育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等主管机关或专业技术单位会勘协商,并应考量居住、就学、就业等等因素,配合迁建户之意愿,选定适当安全迁建地点。

(5)迁建计画之研提及审核:

毁损户及强制搬迁之危机户不愿承购或承租现有住宅,而有意愿整体迁建者,由县(市)政府研拟具体迁建计画及所需经费,并协调运用民间捐款兴建住宅后,提报县(市)灾害防救会报核定。

(6)迁建计画之实施:

迁建计画及所需经费核定后,由县(市)政府或民间团体据以办理土地使用变更、规划设计、请照、发包、申请拨款兴建、配住等后续作业。

(7)优惠贷款与补贴利息:

房屋毁损户如符合灾害防法第四十四条法令所规定申请低利贷款要件时,得依规定申请利息补贴。

(8)安置原住民之迁建住宅,宜以设定地上权方式处理,原则上房地费用由原住民负担百分之二十,分期付款五年、十年或二十年,视贷款额度另行研订,其余房地费用由善款支应。完全无力负担者,以善款支应。

(9)安置非原住民之迁建住宅,于原住民保留地外,选择安全、适当土地兴建出租、出售或先租后售住宅,其费用负担比例应较原住民高,以降低造价、利息补贴方式处理为原则,善款补助视需要个案考量。

(二)一般地区(中央窗口为内政部;安置作业流程图如附图二)

1.原地重建:

房屋毁损户经评估适宜原地重建或修复者,除已核发灾损户慰助金外,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会同乡(镇、市、区)公所辅导受灾户个别办理房地重建。

2.现有住宅资源出租出售安置:

(1)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就有关单位提供之现有公部门住宅资源,协调以优惠价格或租金供其承购或承租。

(2)辅导购置民间住宅。

(3)无力购置住宅者,辅导协助觅屋租住安居。

(4)如有弱势户参照九二一震灾弱势户安置方式办理。

(5)就业、就学、就养应由相关主管机关协助。

伍、经费筹措:

本原则所需补贴之经费来源,原则上由民众捐款或慈善团体捐款优先支应,并由各级政府依灾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中除短期安置所需经费得以灾害准备金支应外,其余均应依法编列预或由相关基金配合办理。

陆、预期效益:

一、确保短中期分阶段持续解决受灾户之收容及安置问题。

二、协助受灾户于安全地区进行原地住宅重建或修复安居。

三、不适宜原地重建,或地质安全堪虞地区,配合国土规划办理迁建安居,以增进民众居住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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