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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景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 2001-07-03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乌市价房字(2001)105号
乌鲁木齐景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对你公司所委托管理的中国城大厦(商业)及附楼(商住)的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进行测算,研究决定,现将你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中国城大厦的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60元(建筑面积);
  二、中国城大厦附楼的住宅用房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建筑面积)。
  以上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不含公用设施、设备的折旧。各业主应按照上述标准定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环境绿化、消防、电梯、管线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和养护,以及水、电、暖的正常供给(含二次供水,供暖、高低压配电)和污水排放。水、电、暖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的规定另行收费。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入应独立建帐核算,定期公布,对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或少收费,并接受业主监督。凡发生的公用设施或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大修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议定。
  五、本批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试行期,试行期一年。届时你公司将试行期财务决算情况上报我局核算正式标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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