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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教官请(休)假及主管职务代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041657号
 一、为确实掌握军训教官动态及建立军训主管职务之代理制度,特订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教官请(休)假及主管职务代理规定」(以上简称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之军训主管,系指左列人员:

  1中部办公室、北高市军训室主任。

  2各县市联络处军训督导。

  3大专院校之军训室主任、总教官及代行其职权之上校(主任)教官。

  4高级中等学校之主任教官及代行主任教官职权之资深教官。

  5仅设置教官一人之学校。

  三、军训教官请(休)假规定1军训教官请(休)假时,均应办理请(休)假手续。请(休)假人员,应填具假单,递请机关首长或授权之主官人员核准后,方得离开任所。遇有疾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属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职务,得委托由同事代理,必要时机关长官得径行派员代理,请(休)假人员应将经办事项确实交代清楚。

  3各级军训教官经核准请(休)假,应填具「请(休)假核准报告表」(格式如附件一)一份,送请上级军训工作督导权责单位备查,各级军训主官对所属人员之请(休)假核备权责划分如附件二。

  4军训教官请(休)假出国者,由主管机关依出国有关规定核办。

  5未办请(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以旷职论。旷职人员除应按日扣除俸额外,并视情节 轻重依军训教官奖惩实施办法核予惩处。旷职以时计算,旷职期间之例假日均已扣除,但仍视为继续旷职。

  6军训教官在休假期间,如服务机关遇有紧急事故,得随时令其销假,并保留其假期。

  四、军训主管职务代理规定:

  1军训主管如因请(休)假或其它事故,不能遂行军训主管职务时,其本兼各职,均应由代理人代理其职务。

  2前述代理人应由军训主管遴选适当人员,建立职务代理人员名册(格式如附件三)一份,先期送请上一级军训工作督导单位备查。

  3代理人代理军训主管本兼各职时,应自军训主管不能遂行职务之日起,自动生效,不另发布代职命令,其解除代理职务亦同。

  4军训主管因请假不能遂行职务时,不论时间之久暂,均应以口头或其它方式,将工作事项交待代理人。

  5仅设置教官一人学校之军训教官,因故不能遂行职务时,应由学校觅请相关之教职员代理之。必要时得由学校报请上级军训工作督导权责单位核办。

  五、违反本规定之军训主管,得视其情节之轻重,由权责单位核予适当之惩处。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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