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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私立老人福利机构奖助及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7 生效日期: 2002-10-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民国91年10月17日修正

第1条 本办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助及奖励之对象,以于台北市经依法许可设立之私立老人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为限。

第3条 本办法之奖助,由台北巿政府社会局(以下简称社会局)视年度预算编列情形及公告之实施计画办理之;其奖助之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配合老人需求申请设立之奖助,其内容如下:

(一)办理建筑物使用执照变更之规费及委托建筑师办理之费用。

(二)委托制作消防检讨图说之费用。

(三)改善或购置设施、设备之费用。

(四)其它与申请设立许可相关之必要费用。

二、扩充服务规模之奖助,其内容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规定。

三、配合老人需求转型之奖助,其内容依第一款第三目之规定。

四、提升服务品质之奖助,其内容如下:

(一)改善或充实设施、设备之费用。

(二)充实服务方案之费用。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奖助,每家机构以奖助一次为限;前项第四款之奖助,每家机构每ㄧ年度以奖助一次为限,且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奖助与第四款之奖助,于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请。

第4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奖助:

一、经社会局评鉴列为丙等或丁等者。

二、有重大违规事项经处罚者。

三、其它经社会局通知限期改善,于申请前一年内三次以上者。

第5条 本办法奖助标准如下:

一、配合老人需求申请设立之奖助,依核定项目总额,奖助百分之七十。

但最高奖助金额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二、扩充服务规模之奖助,依核定扩充床数实际支付之金额,奖助百分之七十。但每床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万元,且最高奖助金额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限。

三、配合老人需求转型之奖助,依核定转型床数实际支付之金额奖助。但每床不得超过新台币五万元,且最高奖助金额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四、提升服务品质之奖助,依核定项目总额奖助百分之七十。但未满三十床之机构最高奖助金额以新台币六万元为限,三十床以上之机构以新台币十万元为限。

第6条 机构申请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奖助,应于许可设立、核准扩充服务规模或转型后六个月内,检附下列文件向社会局提出:

一、申请书二份。

二、机构负责人身分证影本二份。

三、设立许可证书影本二份。

四、机构概况表影本二份。

五、所支付费用之原始凭证(单项费用逾新台币十万元以上者,须附二家以上厂商估价单;个人收据须附扣缴凭单影本)。

机构申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之奖助,应依社会局公告之实施计画规定期限,检附下列文件向社会局提出:

一、申请表二份。

二、申请计画书二份。

三、经费概算表二份。

第7条 机构接受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奖助者,于奖助后二年内,或接受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奖助者,于奖助后一年内,有经社会局令停办、自行申请停业六个月以上或歇业或解散之情事者,应于停办、停业、歇业或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内缴回全额奖助款;经通知限期缴回,逾期不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8条 机构接受奖助者,对其财务会计业务或委任会计师办理财务签证之查核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于社会局或审计机关之审核人员依法行使审核职权时,应配合提供,不得隐匿或拒绝。

第9条 社会局应每年办理一次机构评鉴,每一机构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评鉴。

第10条 社会局为办理前条之评鉴,应成立评鉴小组,其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社会局及其它相关机关代表。

二、老人福利相关领域学者及团体代表。

三、具有老人福利实务经验之专家代表。

前项第一款成员不得超过全体小组成员之二分之一。

评鉴小组成员与受评鉴机构有利害关系者应行回避。

第11条 机构评鉴程序如下:

一、书面考评:

由受评鉴机构依据当年度评鉴项目表填报实际情形,并自行评定分数后,检具有关附件送评鉴小组初评。

二、实地考评:由评鉴小组依据评鉴项目,前往受评鉴机构访视查阅有关资料、访谈业务有关人员,办理复评。

评鉴小组得依书面初评资料,按机构收容人数、服务对象、机构类型加以分组,以进行实地考评。如属住宿机构,得安排评鉴小组夜宿机构,以瞭解机构实际作息状况。

第12条 机构评鉴之内容,包括环境设施、安全维护、生活照顾品质、服务对象权益维护、行政与服务管理等事项。

前项评鉴之项目、指针、加权比重及各等级得分范围,由社会局于当年度评鉴实施前二个月公告。

评鉴结果依受评鉴机构最后核定分数之高低,分为优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级。

第13条 评鉴结果为优等及甲等之机构,依其规模由社会局核发奖状、奖杯或奖牌及奖励金,并得优先办理政府委办业务。

以诈欺、隐瞒、提供不实资料或其它不法之方式,而获评鉴为优等或甲等者,社会局得撤销其评鉴等级,该机构应缴回所领取之奖状、奖杯、奖牌及奖励金。

受奖机构运用第一项之奖励金,应以嘉惠全体员工及服务对象为原则。

第一项奖励金标准,于前条第二项公告时,一并公告之。

第14条 社会局对于评鉴结果为丙等或丁等之机构,应明列其须改善项目,并遴选适当之专家学者至该机构定期辅导。

前项机构确已改善前,社会局得停止其委办业务、补助及奖助。

第15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社会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第16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社会局定之。

第1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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