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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退耕还林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稳定林权关系,避免林权纠纷,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明晰权属,搞好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退耕还林工作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全力搞好发证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此次发证的重点是退耕还林地,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已退耕地(含林草间种地、经济林地、林地开荒地中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和配套荒山造林地,经验收合格,纳入林地管理,统一颁发林权证书。2003年年底前,要将2002年以前已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书发放到退耕还林农户手中。今后,应本着“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同时,结合实际,兼顾国有林和其他林地林权证换发补发工作。

  三、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退耕还林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要认真把握政策,严格操作程序,注重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经受理的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及时发证的原则。对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退耕还林的地块,要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凭实施退耕还林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明和林权证兑现粮款。三是一地一证的原则。利用非林业用地实施退耕还林的,要纳入林业用地管理,依法予以确权并核发林权证,同时对原有的各种权属凭证依法废止,对相关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调整。
  在搞好退耕还林发证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将我省原来发放的各类林权证,统一换发为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在换证工作中,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搞推倒重来;对未颁发林权证的林地、林木,要进行林权登记,补发林权证;对林权发生变化的,要按变化后的林权登记发证。对林权有争议的,解决争议后再登记发证。要严防借机侵犯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权谋私、侵占有国林权和集体资产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现,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严禁增加农民负担,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向林权权利人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外,不准向林农增加收费项目,严禁在发证过程中向林农乱摊派、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县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安排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用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必需的培训、野外勘测和内业登记等费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把退耕还林的确权发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按照工程实施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县”的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确权发证工作。省林业厅要抓紧制定我省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及补发换发林权证工作方案,加强对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林业、计划、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税务、粮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完不成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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