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 2003-05-29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下发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仅是一个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还是一个资源综合利用转化的问题,是提高农业综合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见附件1)。要实行行政正职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促进秸秆有效利用。

  二、加强检查,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为做好今年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市政府决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检查组,于6月5日至6月20日、9月15日至10月25日期间,分别对各县(市)区“三夏”、“三秋”期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禁烧效果,发生焚烧事件次数、焚烧面积及查处结果;禁烧和综合利用组织机构建成情况;宣传及发布通告情况;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综合利用情况等。
  (二)检查形式:检查工作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进行。全市共分为3个检查组。
  第一组:检查巩义市、荥阳市、上街区、中原区
  组长单位:市农业局
  副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供销社
  第二组:检查新密市、登封市、二七区、管城区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农业局
  成员单位: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科技局
  第三组:检查新郑市、中牟县、金水区、邙山区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各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认定后,要及时上报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禁烧办),市禁烧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按照《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进行奖惩。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需向检查组提供禁烧和综合利用书面工作总结、禁烧通告和目标责任书原件、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及效果等相关资料。
  2.检查组要全面负责所包县(市)、区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突出抓好禁烧,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禁。在检查期间,检查组发现焚烧秸秆的,要及时填写《郑州市政府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当天送达当地政府,责成其立即处理,另一份报市禁烧办。
  检查组成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纪律,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当地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下列工作:
  市环保局: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并负责市禁烧办的日常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督导;严格规范农机手操作规程,防止收割留茬过高,并组织农机对收割后的土地及时进行翻耕;负责全市秸秆青贮、过腹还田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和指导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行政监督,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发生焚烧事件的县(市)、区实行财政罚款的划拨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对因焚烧农作物秸秆烧死树木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市广电局:负责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科技局:负责有关的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禁烧期间焚烧点位卫星遥感资料。

  三、2002年,我市部分地方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严重,为此,市环境保护局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2002年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情况的报告》(见附件2),市政府对此做了专题研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汲取教训,把今年的农作物秸秆禁烧作为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内容,并与当前的防治“非典”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不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出现严重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的,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去年“三夏”、“三秋”期间发生大面积焚烧农作物秸秆事件的有关县(市)、区和乡(镇)暂不执行财政罚款,若其今年再度发生大面积焚烧农作物秸秆事件,市政府将责成市财政部门执行去年的财政罚款并对今年焚烧事件按标准一并处罚。

附件:1、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2年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情况的报告
  附件1: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文超 市 长
  副组长:王 璋 副市长
  成 员:吴福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发亮 市监察局局长
  王瑞桐 市农业局局长
  程有良 市环保局局长
  赵 健 市财政局局长
  李民庆 市公安局局长
  党普选 市交通局局长
  王济昌 市科技局局长
  王新义 市林业局局长
  张国胜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赵国强 市气象局局长
  岳增浦 市供销社主任
  叶有林 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郑州市环保局,由程有良兼任办公室主任,杨虎臣、任旭梅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2年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2002年“三夏”、“三秋”期间,为贯彻落实国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派出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督查小组对全市12个县(市)、区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夏”期间农作物秸秆禁烧查处情况及建议
  “三夏”期间,中牟县东漳乡、刘集乡,巩义市芝田镇、回郭镇、西村镇、鲁庄镇,新密市大隗镇、曲梁乡,荥阳市高村乡,新郑市新村镇,金水区祭城镇、姚桥乡、柳林镇,管城区圃田乡,邙山区花园口乡等15个乡(镇)政府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中由于组织、监管不力,责任不到位,致使辖区内发生大面积焚烧农作物秸秆事件,其中金水区3乡(镇)、中牟县刘集乡、新郑市新村镇和新密市曲梁乡等6乡(镇)是在市政府郑政文[2002]131号文件对中牟县东漳乡等8乡(镇)政府通报批评之后,再次出现大面积焚烧事件,对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以及我市对外形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上乡(镇)政府根据焚烧秸秆面积大小和严重程度给予财政罚款:
  1.中牟县
  东漳乡:焚烧面积约40亩,罚款1万元;
  刘集乡:焚烧面积约700亩,罚款5万元。
  2.巩义市
  芝田镇:焚烧面积约200亩,罚款3万元;
  回郭镇:焚烧面积约110亩,罚款2万元;
  西村镇:焚烧面积约30亩,罚款1万元;
  鲁庄镇:焚烧面积约8亩,罚款1万元。
  3.新密市
  大隗镇:焚烧面积约90亩,罚款2万元;
  曲梁乡:焚烧面积约35亩,罚款1万元。
  4.荥阳市
  高村乡:焚烧面积约45亩,罚款1万元。
  5.新郑市
  新村镇:焚烧面积约200亩,罚款2万元。
  6.金水区
  祭城镇:焚烧面积约2000亩,罚款5万元;
  姚桥乡:焚烧面积约1500亩,罚款5万元;
  柳林镇:焚烧面积约300亩,罚款3万元。
  7.管城区:
  圃田乡:焚烧面积约14亩,罚款1万元。
  8.邙山区
  花园口乡:焚烧面积约80亩,罚款1万元。
  以上共计34万元。
  二、“三秋”期间农作物秸秆禁烧查处情况及建议
  “三秋”期间,据不完全统计,新密市发生秸秆焚烧35堆,其中来集镇1堆、城关镇2堆,白寨镇14堆,岳村镇7堆,牛店镇11堆;荥阳市16堆,其中泗水镇4堆,广武镇1堆,京城办事堆1堆,高村乡10堆;二七区侯寨乡12堆;管城区77堆,其中南曹乡1堆(被大河报曝光),十八里河乡76堆;中牟县4堆,即省环保局检查时发现的4堆焚烧秸秆现象;邙山区65堆,其中古荥镇11堆,老鸦陈乡18堆,花园口乡26堆,毛庄乡10堆;登封市37堆,其中卢店镇31堆,城关镇6堆;金水区祭城镇99堆;中原区须水镇51堆。共计396堆。
  另据郑州市气象局10月5日18点44分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图分析,我市的巩义(经度113.24、纬度34.76)、荥阳(东经113.39、纬度34.76)发生焚烧现象,焚烧面积分别为4.86亩和4.22亩。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实施财政处罚,按每10堆处罚1万元。具体如下:新密市(35堆)处罚3.5万元,荥阳市(16堆和4.2亩)处罚5.8万元,二七区(12堆)处罚1.2万元,管城区(77堆)处罚7.7万元,中牟县(4堆)处罚0.4万元,邙山区(65堆)处罚6.5万元,登封市(37堆)处罚3.7万元,金水区(99堆)处罚9.9万元,中原区(51堆)处罚5.1万元,巩义市(4.8亩)处罚4.8万元。共计48.6万元。
  以上财政罚款,建议由市财政局先从上述乡(镇)所在县(市)、区财政中划拨,再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从受罚乡(镇)财政中划拨。
  特此报告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