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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沿街住宅楼底商和居民集中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平政[2003]35号

新华、卫东、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给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沿街住宅楼底商和居民集中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在平顶山市建成区内的沿街住宅楼底商以及市区所有住宅集中区内现有饭店、铝合金钢铁门窗加工、电焊氧气焊金属切割、歌舞娱乐等产生烟尘、噪声污染的项目。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市区沿街部分和居民集中区内的烟尘、噪声等污染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标准,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卫生、安静的生活学习环境。

  三、整治方法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市区沿街住宅楼底商和居民集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市区沿街住宅楼底商和居民集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张浩侠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范继业、市环保局局长艾立谱任副组长,市城建、规划、工商、消防、文化、环保部门及新华、卫东、湛河区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环保局副局长赵振清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要加大对市区沿街住宅楼底商和居民集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环境保护做得好的正面典型,同时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严重影响的要坚决曝光。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经营业主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分工协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切实负责,加强管理。对于在上述区域内拟新建的饭店、铝合金钢铁门窗加工、电焊氧气焊金属切割、歌舞娱乐等产生烟尘、噪声污染的项目,各有关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发放相关证照。在整治区域内的铝合金钢铁门窗加工、电焊氧气焊金属切割等产生严重扰民噪声的项目,要限期一律予以取缔。对整治区域内的餐饮业要区别对待;对安装有油烟净化装置和采取降噪措施并实现达标排放且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予以保留;对虽有简易环保设施,但不能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年底前要实现达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对没有环保设施又拒绝治理或搬迁的,或经过治理年底前仍未实现达标验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现有的歌舞娱乐项目,如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又不主动搬迁,城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辖范围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城区人民政府,采取收回执照、收回许可证、停水断电等方法,促使其进行搬迁。

  四、时间安排
  (一)5月20日一6月20日,完成我市建成区内沿街住宅楼底商,以及市区所有住宅集中区内的现有饭店、铝合金钢铁门窗加工、电焊氧气焊金属切割、歌舞娱乐等产生烟尘、噪声污染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取缔关停和限期治理计划,同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6月21日一10月1日,完成上述区域内的铝合金钢铁门窗加工、电焊氧气焊金属切割等产生严重扰民噪声项目的取缔工作。
  (三)10月2日一12月10日,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对没有环保设施又拒绝治理或搬迁的,或经过治理仍未实现达标验收的项目予以取缔。
  (四)12月11日一12月31日,完成整治工作的扫尾总结工作,对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整治要求
  此次综合整治行动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因此各参与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选派得力人员参与到整治活动中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责任,通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改善我市沿街地区及居民区集中的环境状况,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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