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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出版、发行、宣传、报道、教学、培训工作中的保密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04 生效日期: 1990-05-01
发布部门: 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0]第49号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十二条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行内报刊的出版发行和为新闻出版部门提供稿件资料实行严格审查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党政组织及各级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第三条 在出版、发行、宣传、报道、教学、培训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公开出版发行的行内各类报刊;
  (二)在各类书籍、刊物、报纸和其它宣传品上发表的文章;
  (三)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制作的节目和新闻稿件;
  (四)为电影、广告制做提供的稿件和声像制品;
  (五)为介绍、宣传我行业务制做的宣传品和图文资料;
  (六)通过新闻发布向外界公布的资料;
  (七)行内编发的《简报》、《情况反映》、《每日动态》和其它材料;
  (八)为教学单位及各类培训班编写的讲义、教材、讲稿和参考资料;
  (九)为各类业务知识竞赛拟定的试题及答案。

    第四条 各级干部、职工要模范地遵守保密纪律,在前条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 各级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涉及我行业务的各类宣传稿件及音像制品,都必须经指定级别的领导审查批准。总行机关由各部正、副主任把关,办公室宣传处归口管理;分行由行长或主管业务的副行长批准,办公室归口管理。未经审查批准的稿件和音像制品,不得对外提供。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外提供的涉密稿件、资料及制品,总行经部主任审查后,报主管行长批准,分行经主管副行长审查后,报行长批准,在确认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方可提供。

    第七条 对外部门转入我行的国家秘密,不得在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利用,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时,应事先征得产生该秘密事项单位的保密部门同意。

    第八条 本规定中的国家秘密事项系指《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各级领导在审查把关工作中,要以此为依据,凡不属《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规定范围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泄密者,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密制度》的处罚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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