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平政办[2003]1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关于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关于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地条钢以及以地条钢为原料生产各类不合格钢材的泛滥势头,维护了平顶山市的良好形象。但是,部分县(市)区仍有一些地条钢厂僵而不死,伺机反弹,非法生产地条钢。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钢材市场秩序,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条钢的危害性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地条钢被国家经贸委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从2002年开始要求全面淘汰。地条钢工艺落后,浪费能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扰乱市场,产品一旦进入建设工程,将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我市目前仍有20多家地条钢厂,主要分布在湛河区、叶县、宝丰县、汝州市、卫东区等地。我市被省列为重点地区,多次受到点名批评。前不久,《中原焦点》记者专程前来录像,群众反映强烈,已造成较坏的影响。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条钢的危害性,顾全大局,痛下决心,坚决予 以取缔。
二、地条钢取缔的范围和对象
(一)所有生产地条钢钢坯的小炼钢厂;
(二)所有使用地条钢钢坯的小轧钢厂,包括使用地条钢坯轧制螺纹钢、圆钢、扁钢、盘圆、角钢等;
(三)使用钢坯切头(切尾)、中柱管、汤道钢、废旧道轨及其它废旧钢材生产各类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钢材的小钢铁厂。
三、取缔地条钢企业的目标
为彻底取缔我市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的要求,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生产设备(设施)、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彻底摧毁其生产能力,并监督其不得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生产。
四、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必须于2003年4月底前彻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
五、加强领导,联合行动
取缔地条钢企业,涉及方方面面,情况复杂,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和 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 安、电力、乡镇企业等部门联合行动。经贸部门负责取缔;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没收产品、处罚、没收生产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切断供电;公安、乡镇 企业负责搞好配合和支持。
取缔地条钢行动实行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主管这项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 应的领导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