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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为使文艺创作奖之评审作业公开、公平及公正,依据教育部文艺创作奖实施要点第七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评审作业预定于每年十月底前办理完成,以承办单位正式通知之评审时间及地点为准。
三、评审委员遴聘:
(一) 各组各项遴选五位初审、复审相同之评审委员,其人选由承办单位拟具三倍人数之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圈选核定并颁发正式聘函,评审委员名单于评审结果公告后始得解密。
(二) 评审委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现任或曾任专科以上相关科系之教授、副教授,且有相关之得奖纪录或学术著作者。
2.成就卓著之艺术或文学理论家、评论家,且有著作者。
3.蜚声国内外艺坛或文坛,成就卓著之优秀艺术家或文学家。
四、评审原则:
(一) 兼顾传统与创新,广泛采纳各种风格,依据作品之创意、创作理念(内涵) 、技巧、表现风貌 (风格) 等重点进行评审。
(二) 办理复审会议时,评审委员须于规定时间到场评审,并有五分之三以上评审委员出席,始能召开复审会议。
(三) 各组各项录取特优一名、优选二名、佳作三名。各组各项之特优、优选从缺或不足额时,得视作品水准增加录取佳作若干名。
五、评审过程: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进行,初审及复审之评审表格,由承办单位统一设计印制提供。
(一) 初审:
1.承办单位应将符合受理规定之各奖项应征作品按收件先后顺序分别编号后,连同本奖实施要点、评审要点、初审评审表暨限时挂号回邮信封,寄送相关评审委员进行书面评审。参赛作品数量在五十件以上者,得视需要编号予以分组审查。
2.评审委员应于收到应征作品之日起三周内审阅完成,并于初审评审表内勾选填列进入复审之作品或相关建议,于亲笔签名后,寄回承办单位。
3.承办单位依各奖项初审结果进行统计,进入复审之作品件数以不超过得奖名额之三倍件数为原则,但得视各该项收件作品数量酌予增减,由承办单位完成入围作品清单,并择期召开复审会议。
(二) 复审:
1.承办单位应将各奖项之入围作品,连同本奖实施要点、评审要点,至少于会议评审之日七日前,寄送给相关评审委员先行审阅。
2.评审会议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互推产生召集人及该奖项评审感言撰稿人。
3.由召集人主持复审评审会议,评审感言撰稿人于评审完成后七日内缴交评审感言。
4.相关评审原则及评审方式,由召集人协商所有评审委员取得共识后再进行评审。
5.评审程序:
(1) 先就入围作品进行讨论,广泛交换意见。
(2) 进行第一次评审,承办单位并应当场统计结果。
(3) 第一次评审后尚无法决议获奖结果时,再进行第二次评审,直至产生得奖名单为止。
(4) 得奖名单产生后,承办单位应当场制作得奖作品清单,并由出席评审委员签名确认。
六、评审委员为无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