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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6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联动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 联动贷款申报条件
第四章 联动贷款申报及审批
第五章 联动贷款操作程序
第六章 联动贷款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调度和优化信贷资金配置,提高资金营运效益,防范经营风险,规范总分行联动贷款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是指总行集中部分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与有关分行共同择优支持经营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和项目,并通过联动贷款的发放,调整全行信贷结构,促进经营状况好的分行加快发展。
  第三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业务开展原则:
  1.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信贷资金的优化配置;
  2.以加强贷款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为前提,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注重发挥联动贷款的综合业务发展效应,有利于培育基本客户。

 
第二章 联动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的范围为地处经济发达地区、内部评级在A-级(含A-级)以上的管辖、直属分行及部分经营管理水平高、资金营运效益好、内部评级为二等以上(含二等)的辖属分行。联动贷款要以效益为中心,重点投向国家支柱型、成长性好的新兴产业、强强联动的企业集团、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以及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的三资企业。
  第五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的发放对象系指符合我行客户选择标准和条件,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经营管理好,还本付息及抗风险能力强,与我行业务往来密切的重点企业或项目。

 
第三章 联动贷款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流动资金联动贷款客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末经我行测评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B级以上;
  2.近两年在我行的贷款年末无逾期、无欠息;
  3.上年末经会计事务所评估的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上年的净资产盈利率一般在10%以上;
  5.与我行的业务合作良好,能产生业务发展综合效应。
  第七条 申报固定资产项目联动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立项,并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
  2.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等成长型产业;
  3.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自筹资金落实;
  4.初步预测的贷款偿还期在5年左右(含建设期);
  5.项目贷款的保全措施初步确定。


第四章 联动贷款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申报流动资金联动贷款的客户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及生产经营状况和趋势;
  2.近3年的主要财务比率变动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及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联动贷款的用途、期限、还款来源、保证措施及总分行分别承担的贷款规模和资金;
  4.银企往来关系,主要分析上年末我行的存、贷款占有份额及联动贷款发放后的业务发展综合效应。
  第九条 申报固定资产项目联动贷款的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1.填妥固定资产贷款备选项目表;
  2.报送项目简要材料,概述项目立项及报批情况(附立项批文)、总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及主要投入物的供应情况、项目投产后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预测及还款来源、项目贷款的保全措施;
  3.联动贷款总分行分别承担的贷款规模和资金。
  第十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各管辖、直属分行负责所辖地区的联动贷款客户和固定资产贷款备选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2.申请总分行联动贷款的客户和项目须经分行贷审会审议、行长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总行;
  3.经总行信贷部择优筛选、论证和平衡后,分期分批提出联动贷款计划报分管行长审定;
  4.经分管行长审定后,及时将已初步确定的企业和项目通知有关分行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评估;
  5.总行对联动贷款的客户和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参与评估和论证;
  6.有关分行将符合条件,完成审查、评估的企业及项目按各自审批权限逐级报批,经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批准后,由总行下达联动贷款批准文件,安排贷款规模或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联动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总行于每年年初从全行信贷规模中预留一部分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用于总分行联动贷款,这部分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随经批准的联动贷款客户和项目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总行信贷部根据年初确定的联动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审定总分行联动贷款客户和项目,并负责贷款复审,报经贷审会讨论和行长审批同意后,下达联动贷款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总行计划部会签联动贷款批准文件后,在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中作出相应安排,并根据企业用款进度下达贷款规模,调度信贷资金。
  第十四条 经办行申请联动贷款规模时,应将借款合同一式两份传真总行信贷部和计划部,全部贷款如一次签定借款合同分次使用的,须在借款合同中列明分次使用日期和金额,总行据以下达《贷款规模通知书》或剔除存贷比。联动贷款到期后,总行贷款规模按期收回或调整存贷比。
  第十五条 经办行申请联动贷款资金时,应将借款合同传真总行资金管理部门,总行资金的利率按对客户实际发放贷款的利率确定;期限按联动贷款批准文件规定按期归还总行,总行资金原则上不提前归还。
  第十六条 总行营业部根据总行计划部的通知,将总行资金通过指定账户下划经办行;联动贷款使用总行资金的,贷款利息和到期本金必须由经办行通过指定账户上划总行,并由总行营业部通知总行计划部和信贷部。

 
第六章 联动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的管理工作由经办行负责,贷款风险由经办行承担。联动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承担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经办行委派,并报总行信贷部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监管贷款按实际进度发放和专项使用情况;
  2.深入企业或项目单位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和项目建设进度;
  3.监督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4.提供金融服务,扩大结算回笼比例和银行综合效益的实现。
  第十八条 经办行须建立联动贷款专项管理制度:
  1.信贷业务部门须建立联动贷款专项档案,指派专人加强监管,逐笔审核客户提款,每月进行贷后检查;
  2.信贷管理部门须按季监督联动贷款执行情况,及时指导业务部门加强贷款监管,并负责向总行上报联动贷款借款人或借款项目的季度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经办行须建立联动贷款报表制度,按季填报总分行联动贷款季报表,并作书面分析。
  第二十条 总行根据经办行上报的季度报表和分析报告,针对联动贷款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经办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如发现经办行占用联动贷款总行规模和资金或因情况变化联动贷款没有足额发放的,其规模和资金一律调回总行。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应在联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对于须继续予以支持的流动资金联动贷款、不能按计划归还的流动资金联动贷款或固定资产项目联动贷款,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和意见上报总行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总行和有关联动贷款的参与行将不定期地对联动贷款客户或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联动贷款管理较好的经办行,将优先安排实行总分行业务联动;对联动贷款管理差的经办行,将取消其申报年度联动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资格;对联动贷款发生坏账的,将查实原因,区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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