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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代办签证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 2003-01-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3]52号

 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代办签证费用的申请》(豫外侨文[2002]25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号)精神,考虑到你办在办理出签证过程中需购买专用设备,一次性材料、人员工资、差旅费等费用的增加因素。为保证你办进一步做好我省因公出国人员的签证工作,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标准,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代办签证费:每人每国240元(1--4本);14本以上每人每国200元。

  二、代办签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7号)文件规定,代办签证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并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监督使用。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批复自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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