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以前收取水电增容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11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2]267号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妥善解决裴昌庙街等小区居民集体上访有关问题的请示》(管政发[2002]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市有关部门核实,你区房管局1993年裴昌庙街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代收代交的水电增容费,包括供电贴费、配电贴费、城网建设费、水源开发费等,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筹集资金加速我市电网建设报告的通知》(郑政文[1995]6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水源开发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1988]58号)的规定收取的,而且在操作中照顾了被拆迁居民的利益,是正确的。因此你区房管局危房办变相退款是不对的,应责令该办追回退款。

  二、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第四条第九项和第五条规定,水电增容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成本,不再向被拆迁户收取,是指1995年7月3日以后的拆迁项目按此规定办理。你区裴昌庙街拆迁项目是1995年7月3日以前的拆迁项目,应按原规定由被拆迁户交纳,郑政[1995]28号文件对此没有追溯力。

  三、你区要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解释政策规定,解释政策的时间性,使群众理解政策,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此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