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价[2002]6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餐饮经营单位:
随着餐饮业价格的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更好地维护餐饮行业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餐饮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经河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特制定《郑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市场价格行为,维护餐饮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郑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称餐饮业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是餐饮行业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餐饮行业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使用适用于本行业,并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价目牌、菜谱等标价方式。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擅自印制和随意使用其他未经监制的标价方式标价。餐饮业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印制特色标价方式的,应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监制。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只对各经营单位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商品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不得标注经物价局批准的字样或进行类似的解释。
第五条 有接待外宾资质的餐饮业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服务时,应当用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标示。
第六条 餐饮服务业应在标价签、价目表上标明菜名(品名)、规格、主料及主要辅料重量、价格、对需要标出质量、规格的,也应标出质量规格。严禁使用模糊字眼。海(河)鲜、山珍海味类,应标明当日价格。
第七条 吧台中所销售烟、酒、饮料等商品以及菜架上供应的凉菜,应按商业标价方式标价,实行一货一菜一签,货签对位。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高于标价收费,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标价,禁止价格欺诈。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标价方式于2003年6月31日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