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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经会计师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显示其营业范围变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于最近一会计年度内,所处分之非流动资产帐面净额,占该年度终了日非流动资产帐面净额达百分之百以上,且该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较上一会计年度减少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营业损失较上一会计年度增加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于最近一会计年度内,所处分之固定资产帐面净额,占该年度终了日固定资产帐面净额达百分之百以上,且该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较上一会计年度减少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营业损失较上一会计年度增加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于最近一会计年度内,将上一会计年度占营业收入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经营业务变更,且该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较上一会计年度减少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营业损失较上一会计年度增加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告并申报之最近期财务报告,显示其股权投资净额(包括其本身及子公司之长、短期股权投资)占股东权益比率达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者,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金融业。
2保险业。
4因配合政府政策,上市公司暨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达百分之一百之转投资公司(除当地法令限制者外),以项目函经本公司加具处理意见,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准者,其对该转投资公司直接及间接股权投资部分。
5对转投资事业持有之股份,属担任各该事业董事、监察人或设立时参与投资者。但转投资事业以投资为专业者不得计入。
(五)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签证之合并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前(一)至(三)情事之一者。
(六)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签证之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其投资于被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金额不高于长期股权投资及股东权益百分之五十者。
(七)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签证之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其投资于上市(柜)公司之金额,高于其股东权益百分之二十者。
(八)上市公司如有前(四)、(六)、(七)之情事,经本公司函请其即予改善(以一次为限),若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告之次一期财务报告显示仍未改善者,即依相关规定终止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