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国91年05月02日修正
第1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及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2条 本规则所称交通事业人员,指隶属交通部各事业机构之从业人员。
第3条 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分下列二类:
一、业务类:高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佐、业务士。
二、技术类:高级技术员、技术员、技术佐、技术士。
高级业务员及高级技术员考试,按学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举行。
本考试高员一级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员二级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二级考试,高员三级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员级考试相当普通考试,佐级考试相当初等考试。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本规则修正施行前之高员一级考试相当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本规则修正施行后之高员二级考试;修正施行前未分级之高员级考试及分级之高员二级考试均相当修正施行后之高员三级考试。
第4条 本考试得单独或联合举行,并得分试、分地举行。必要时,得采分区录取、分区分发方式办理。
第5条 本考试之应考资格及应试科目,分别依照附表之应考资格表及应试科目表之规定办理。
第6条 本考试应考人须办理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时间于办理考试公告时一并公告之。
前项体格检查标准,除依公务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外,各业特殊规定,由考试院定之。
第7条 本考试除笔试外,得按需要,另予实地考试或口试。
第8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笔试成绩之计算,高员二、三级考试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员级考试、佐级考试及士级考试均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高员一级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依需要另定之。
本考试仅采笔试方式举行之科别,以笔试成绩为考试总成绩;采笔试与口试二种方式举行之科别,其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九十,口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十;采笔试与实地考试二种方式举行之科别,实地考试成绩与笔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百分之五十,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后,择优录取,但本考试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口试、实地考试成绩未满六十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本考试得视类科需要,对特定科目设定最低录取分数,未达该最低录取分数者,不予录取。
第9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由各训练机关将训练成绩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以原占训练职缺,由交通部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依法取得各该事业同类职务之资位,并依「依法考试及格人员考试类科适用职系对照表」之规定取得任用资格。采分区录取、分区分发办理者于训练期满翌日起经服务三年,始得转调原分发占缺任用以外之单位。本考试及格人员,于考试录取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并不得转调交通部、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交通行政机关及交通事业机构以外机关(构)任职。
前项不得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11条 本考试组织典(主)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得由考选部委托交通部办理。
第12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依前条试务委托办理者,交通部应将办理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函送考选部并同办理典试情形报请考试院核备。
本规则第二条以外之公营交通事业机构人员之考试,得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13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