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国91年04月30日修正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产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渔场之调查开发、渔具渔法之试验研究、试验船之运用维护及船员管理等事项。
二、海洋生物生态与资源之调查研究、渔海况之资料搜集、分析及发布等事项。
三、渔类、虾类、贝类、藻类等之种苗繁殖与养殖及鱼类生理、生态、鱼病之试验研究等事项。
四、水产物之保藏、冷冻加工及原料化学之试验研究等事项。
五、水产信息管理、水产技术服务与训练、水产有关资料之编纂与教材之制作及图书管理等事项。
第3条 本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它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5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襄助所务。
第6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组长、主任、研究员、专门委员、副研究员、专员、助理研究员、科员、助理、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7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所得设下列研究中心:
一、淡水繁养殖研究中心。
二、海水繁养殖研究中心。
三、沿近海资源研究中心。
四、远洋资源研究中心。
五、东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六、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前项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其余所需员额,由本所编制员额内派充之。
第11条 本所为执行研究任务,设试验船舶,其工作人员之进用及管理规定,由本所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第12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13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