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字[2001]25号
青岛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拟定邢台路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报告》(青同房[2001]第8号)收悉。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分两期开发,一期工程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二期工程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70100平方米。基准价格核定为:
1、一期工程为每建筑平方米1350元;
2、二期工程为每建筑平方米1457元。
二、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浮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下浮不限;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分别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1年12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三、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除政府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