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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4 生效日期: 2001-09-1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1] 234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国税函[2001]6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末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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