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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区、县(市)、局(集团)外向型经济升档达标考核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1-06 生效日期: 1997-11-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促进我市区、县(市)、市直主管局(集团)发展外向型经济,加速我市对外开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档达标是指按市政府规定的外经贸指标划分档次,通过考核确定档次的高低和升降。

  第三条 凡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对外经贸计划指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主管局(集团)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外经贸委、计委、经贸委、统计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升档达标单位;协调解决考评奖励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需要修订考核办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委,成员由外经贸委、计委、经贸委、统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考核指标:
  (一)当年自营出口额;
  (二)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
  (三)当年出口供货额;
  (四)当年派出劳务人数;
  (五)当年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

  第六条 考核指标档次的划分和指标值的核定:
  (一)每项指标划分八个档次,核定八个档次的指标值详见附件。
  (二)自营出口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依据,确定两项指标的档次。已达到指标档的,视其档为基础档,基础档的上一个档次为目标档。没有达到指标档的,以指标中的第一档为目标档。不跨档次升档。
  (三)当年自营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为必保指标。当年自营出口额指自营商品出口创汇额;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包括外商直接投资。
  (四)各项指标的权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五)当年派出劳务人次不能为零。根据外派渠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凡独立联系外派1人次计作1人次;向外省、市有关单位提供劳务2人次计作1人次;为本市“窗口”公司提供3人次计作1人次。
  (六)凡通过外经窗口公司签约的自派施工队伍的自揽工程承包项目,其营业额按当年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凡通过国内任何外经窗口公司派出的工程承包或援外工程施工队伍的,其营业额按当年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工作最折半进行计算。该营业额均需外经窗口公司出具证明方有效。

  第七条 升档达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分方法为:
  (一)单项指标得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某项指标得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档达标值)×该项指标权数
  (二)计算综合得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综合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第八条 经考核达到一个目标档、综合得分达到100分单位,1—3档奖励人民币5万元;4—6档奖励人民币8万元;6档以上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各项指标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字为准。参加此项活动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规定如实上报。凡逾期不报按自动弃权处理;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评比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此项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概念解释和各项指标数据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县区局外向型经济建设升档达标考核试行办法》(沈政发(1992)2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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