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8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或者青年志愿者组织自愿进行的有益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社会发展的服务活动。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由青年志愿者参加的从事志愿服务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志愿服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青年志愿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
  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助残支教、科技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援助、抢险救灾、维护治安、旅游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
  第五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青年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参加有人身伤害危险的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新闻媒介应当经常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绩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盗用或者假冒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共青团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