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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证照及监理规费收费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 2002-03-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证照,指下列各款规定:

  一、汽车号牌:

  (一)大型汽车号牌。

  (二)小型汽车号牌。

  (三)重型机器脚踏车号牌。

  (四)轻型机器脚踏车号牌。

  (五)拖车号牌。

  (六)汽车临时号牌。

  (七)机器脚踏车临时号牌。

  (八)拖车临时号牌。

  (九)汽车试车号牌。

  (一○)机器脚踏车试车号牌。

  (一一)使字汽车号牌。

  (一二)领字汽车号牌。

  (一三)外字汽车号牌。

  二、汽车证照:

  (一)大型汽车行车执照。

  (二)小型汽车行车执照。

  (三)重型机器脚踏车行车执照。

  (四)轻型机器脚踏车行车执照。

  (五)汽车临时行车执照。

  (六)机器脚踏车临时行车执照。

  (七)汽车试车行车执照。

  (八)机器脚踏车试车行车执照。

  (九)拖车使用证。

  (一○)拖车临时使用证。

  (一一)预备引擎使用证。

  三、汽车驾驶人及技工证照:

  (一)普通驾驶执照。

  (二)职业驾驶执照。

  (三)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四)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五)国际驾驶执照。

  (六)技工执照。

  (七)学习驾驶证。

  四、汽车检、考验员证照:

  (一)汽车检验员证。

  (二)汽车驾驶考验员证。

  (三)汽车检验员合格证书。

  (四)汽车驾驶考验员合格证书。

  五、汽车运输业证照:

  (一)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

  (二)公路汽车客、货运业营运路线许可证。

  六、驾驶训练班立案证书及驾驶训练班各类师资合格证书:

  (一)驾驶训练班立案证书。

  (二)班主任合格证者。

  (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讲师合格证书。

  (四)汽车构造讲师合格证书。

  (五)汽车驾驶教练合格证书。

  第3条 公路主管机关经发各种证照及办理汽车检(覆)验、汽车检验员及驾驶考验员之检定、驾驶执照及技工执照之考验、覆验、资料打印等者,应依附表「公路证照及监理规费费额表」之规定收费,并依预算程序办理。

  前项规费费额表得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每三年检讨一次调整之。

  第4条 公路主管机关依前条规定所收之号牌及证照费应按月以半数径缴国库,并将号牌证照收发月报表于次月二十日前报送中央公路主管机关,其余半数留充该机关作为监理经费,依法编列预算支用。

  第5条 公路主管机关依第三条规定所收之汽车检验费、覆验费、汽车检验员及驾驶考验员之检定费、驾驶执照及技工执照之考验费、覆验费、资料打印费,悉数留充该机关作为监理经费,但应按月连同「汽车分区分类统计表」、「各种车辆号牌收发月报表」及「各种执(证)照收发月报表」于次月二十日前报请中央公路主管机关核备。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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