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字[2001]13号
青岛房地产实业发展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洪山坡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报告》(青房发字[2001]39号)收悉。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及山东华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预算造价的审核报告,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由B/F两区组成,B区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面积31272平方米,F区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面积15426.50平方米。销售价格核定为:
1、B区为每建筑平方米2400元;
2、F区为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
二、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浮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下浮不限;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分别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1年9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三、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除政府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