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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国家公务员考试辅导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财政局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枣价费发[2001]122号
枣庄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辅导班收费的报告》收悉。你单位为配合我市向社会招考国家公务员工作,拟举办为期20天的应考人员辅导班,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本期辅导班不少于20天,每人费用80元,含教师讲课费、场地使用费、茶水费、资料费(不含书籍费,书籍据实另收)等。
  二、该辅导费本着应考人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应保证书籍供应。
  三、国家公务员考试辅导班结束,本文自行废止。
  四、实施收费,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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