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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7 生效日期: 1997-09-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利用职务、职权之便,挪用、克扣、截留、贪污科学技术经费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或拨付,并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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