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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4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发〔1998〕33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的有关精神,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认真履行《规定》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辖区内会计工作。当前,特别要贯彻勤俭办行、增收节支的财务工作方针,加强对管辖机构的财务管理,坚持防止和纠正一切铺张浪费行为。同时要做好有关预算编报、报表汇总等业务的衔接工作。
  二、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按照《规定》中的管辖范围,重新编制1999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5月15日前上报总行。并从第二季度起,按新的管辖范围汇总上报财务收支季报。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从1999年5月起报送辖区汇总会计报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从该月起停止向总行报送会计报表。
  四、《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


  一、管理范围
  (一)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管工作;管理辖区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分行负责管辖区内下列机构(以下简称管辖机构)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1.金融监管办事处;
  2.分行营业管理部;
  3.中心支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外〕;
  4.管理干部学院、银行学校;
  5.分行所在地的总行重点库。
  (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本级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辖区内中心支行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四)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对营业处(室)会计核算业务和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会计报表管理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汇总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包括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会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二)各分行在编制全辖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编制分省(区)会计报表,留存备用。总行需要时,要按时上报。
  三、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管辖机构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实施以下管理工作:
  (一)财务预算管理
  1.审核管辖机构的财务预算,汇总编制全辖的年度财务预算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2.根据总行批复的财务预算,制订管辖机构的预算批复原则和费用分配方案并批复管辖机构,费用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报总行备案。
  3.办理管辖机构基建在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二)财务决算管理
  1.负责组织管辖机构办理财务决算,审核管辖机构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汇总编制全辖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2.收纳管辖机构上划的财务损益,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汇总上划总行;
  3.根据总行对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对管辖机构的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或调整有关账务;
  4.组织管辖机构办理基建财务决算,审核管辖机构上报的基建财务决算报表,汇总编制全辖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5.负责协调和落实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四、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管理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管辖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实施以下管理工作:
  (一)审批管辖机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对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报总行审批。
  (二)编报管辖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审查拟建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图纸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招标;
  (三)对管辖机构固定资产购置、分配、核算和报废进行管理。
  五、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报表管理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汇总管辖机构的各种财务收支报表、基建报表和固定资产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行。
  六、财务监督检查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管辖机构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承担管理责任并对总行负责:
  (一)监督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执行总行财务、基建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基建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包括:各项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各项利息支出是否真实,以及费用开支是否合规和节约等;
  (三)监督检查暂收、暂付款项的列账情况;
  (四)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建设进度和执法情况,负责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六)对财务基建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接待、联系和协调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督工作以及审计署驻当地特派员办事处对管辖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
  七、其它规定
  (一)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总行直接管理,其财务预算和决算直接上报总行,财务损益直接上划总行,基建项目直接报总行审批,各种财务收支报表、基建报表和固定资产报表直接上报总行。
  (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所辖县级支行及所在地总行重点库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管理权限执行本规定的“三、四、五、六”条。
  (三)经总行授权,由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在所在省(区)范围内统一管理的一些专项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由总行拨付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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