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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 2001-07-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 243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国税函[20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资产重组和改制后,其下属机构不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要求予以解决。经商财政部、外经贸部意见,石化企业资产重组和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需要。出口退税操作办法也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做相应调整。对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在本文下发以前出口的在成品油,准予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从本文下发之日后出口的成品油,各地税务机关可向其开具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上述两公司将成品油报关出口后,凭借其下属机构提供的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等凭证,比照现行工贸公司出口退税办法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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