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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税务登记验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2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内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 凡2001年5月31日前,在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登记户(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台投资企业),都属于本次验证的范围。
  二、税务登记验证内容 检查纳税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身份证与税务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等。
  三、税务登记验证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时间 本次验证从2001年7月1日开始,8月底结束。
   (二)税务登记验证审查的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时应查验纳税人的下列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为了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避免资料报送的重复,结合今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凡是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年检时,可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资料并审查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审核章”。发现纳税人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此次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单位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在主要街道等醒目位置张贴年检通告,在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材料,安排专人负责,耐心给纳税人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三)税务代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在办税服务厅内办公,纳税人需要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采取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行委托办理。
   (四)验证结束后,凡税务登记副本上未加盖年检审核章的,办理需要税务登记副本的涉税事宜时,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除新办税务登记证外,凡未参加验证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办验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单位要在新征管模式下充分发挥管理员的作用,对未前来办理税务登记年检的纳税人,采取实地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切实达到清理漏征漏管户的目的。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要求于9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附后)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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